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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谷立春与王淑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春,王淑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817号原告谷立春,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双兰村**组。被告王淑萍,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谷立春诉称:2004年3月25日结婚登记,婚生女谷建伟已13周岁。近三年夫妻间性生活不和谐。原告与被告很少沟通,基本不说话。2016年11月中旬被告把家里的门玻璃和锅碗瓢盆砸了,然后回到娘家。在娘家生活一段时间自己又回来了。被告干活、操持家务、对孩子还可以,原、被告从来没动手打仗。被告对原告不好,原告见到被告就紧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家庭关系无法维持,无和好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谷建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淑萍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这13年我们夫妻间有感情。夫妻性生活正常。纠纷起因于原告未经被告知道,擅自把家里的大额现金动用,未经被告知道擅自把家里的三垧多地的苞米卖了。被告气恼之下打碎了家里几块玻璃,瓢盆摔了,在娘家生活二个月后,邻居将被告接回。原告因此事就提出离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及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儿谷建伟。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庭举示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结婚登记,婚生女谷建伟已13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据被告称,纠纷起因于2016年11月,原告未经被告知道,擅自把家里的大额现金动用,未经被告知道擅自把家里的三垧多地的苞米卖了。被告气恼之下打碎了家里几块玻璃,瓢盆摔了,在娘家生活二个月,后邻居将被告接回。原告因此提出离婚。被告以夫妻间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要因素,是被告在气恼之下打碎了家里几块玻璃,摔了瓢盆,在娘家生活二个月。应当承认被告在处理夫妻间分歧时没有理性的控制情绪,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但是,如果被告陈述的纠纷起因属实,原告应对此纠纷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因为家庭的重要财产的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决定。现在原、被告都应检讨夫妻相处、亲属关系处理、家庭财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而从增进夫妻感情,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大处着眼,从包容、互谅、改善彼此关系着手,用实际行动,加强交流和沟通,消除隔阂、增强互信、加深互爱。原、被告的女儿已13岁,正是学习、成长时期,孩子的学习、成长,家庭温暖、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必不可少。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不是因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或者双方存有重大过错,非离异不可。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互相体贴、尊重对方,不应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对方的利益和感受,擅自处理家庭重要事项。夫妻发生争执,不应感情用事,应立足平等协商处理。原告和被告都要以极其慎重态度、极端负责的精神对待婚姻问题。因为不当的夫妻离异、家庭破裂受损害最大的往往是子女,是夫妻双方。在原、被告婚姻出现裂痕的当下,双方都应冷静、理智地多想一想以往夫妻为家庭为孩子为对方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多想一想不当离异对自己子女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多想一想不当离异对自己及对方的负面效应。双方都不应轻易放弃来之不易婚姻和家庭。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期冀原、被告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谷立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谷立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