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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日斯与苏日他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苏日他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57号原告:巴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苏日他拉图,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巴某与被告苏日他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日他拉图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被告苏日他拉图借原告人民币26000元,定于2016年11月9日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苏日他拉图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被告苏日他拉图借原告人民币26000元,定于2016年11月9日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苏日他拉图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苏日他拉图借原告巴某人民币26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巴某起诉要求被告苏日他拉图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日他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巴某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