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慧英与薛宽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英,薛存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708号原告刘慧英,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薛存宽(又名薛宽),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英诉被告薛存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实际收取66元,由原告刘慧英负担。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