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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敬英、贾敬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敬英,贾敬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敬英,女,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矿务局中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敬俊,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矿山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贾敬英因与被上诉人贾敬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贾敬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贾敬英负担,因经济困难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周梦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