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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惠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史冬冬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作市惠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史冬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监1号原审原告焦作市惠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北。法定代表人常中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史冬冬,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原审原告焦作市惠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史冬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站民劳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申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