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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岭县八十八乡王二农机配件商店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八十八乡王二农机配件商店,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90号原告长岭县八十八乡王二农机配件商店。经营者王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八十八乡王二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岭县八十八乡王二农机配件商店经营者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