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胡生会,朱柯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756-2号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87158913。法定代表人陈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雪,该行职工。被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经贸路东段路北,注册号:411700000013327。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被告李书华,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被告胡生会,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朱柯亚,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胡生会、朱柯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10元,减半收取33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705元,由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