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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继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继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46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89372786C。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住沙县。被告:吴继美,女,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交纳。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