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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杨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杨庆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338号原告:刘海生,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被告:杨庆红,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海生诉被告杨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海生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 判 长  昝金亭人民陪审员  陈生莲人民陪审员  张玉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萍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