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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环北路伊斯特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32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为便于集中执行,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宜仲裁字第323号裁决书)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