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693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法定代表人:唐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锋。被告:深圳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27层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49696。法定代表人:郑振东。上列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