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国印、胡新颜等与张新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张新民,杜东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14号原告胡国印,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临清市。原告胡新颜,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临清市,系胡国印之女。原告胡新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系胡国印之子。委托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民,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杜东霞,女,47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与被告张新民、杜东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丽芬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