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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国印、胡新颜等与张新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张新民,杜东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14号原告胡国印,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临清市。原告胡新颜,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临清市,系胡国印之女。原告胡新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系胡国印之子。委托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民,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杜东霞,女,47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与被告张新民、杜东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丽芬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