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天风与何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风,何清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788号原告黄天风,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何清培,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黄天风诉被告何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风、被告何清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天风诉称,2016年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时限为180天,于2016年1月22日立有借条给原告。逾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给原告,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短期内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请求被告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本金500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从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3日应付利息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清培辩称,原告是在家里开麻将馆和收“六合彩”单的,2016年初我在其麻将馆打麻将输了,向原告借款及“六合彩”数,共计50000元是事实。《借条》是我自愿写的,欠原告借款我愿意还,但由于现在我确实经济困难,无法筹措资金还款,要待我追问其他人的欠债才能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6年初,被告因资金困难,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1月22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5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写下5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80天,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借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经济困难,无钱偿还为由,一直拖延,至今仍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至今仍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应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被告辩称该借款用于赌博,属于赌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借条》是其自愿所写,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清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天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承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振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