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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亚贵与杜凤先、曹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贵,杜凤先,曹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966号原告邵亚贵,男,1964年9月13日生,满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杜凤先,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曹艳荣,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原告邵亚贵诉杜凤先、曹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谷青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亚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凤先、曹艳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亚贵诉称,被告杜凤先、曹艳荣于2016年1月29日在我处借款40000.00元,未约定利息,由两被告签字捺印出具借据一枚,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00元。被告杜凤先、曹艳荣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0元,2017年1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由二被告签名捺印写下欠条两枚,经原告邵亚贵多次索要,被告杜凤先、曹艳荣均以种种理由拖拒还款,故邵亚贵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杜凤先、曹艳荣偿还上述欠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邵亚贵提交借据一枚及原告邵亚贵的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邵亚贵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看,邵亚贵与杜凤先、曹艳荣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邵亚贵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杜凤先、曹艳荣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邵亚贵要求杜凤先、曹艳荣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杜凤先、曹艳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杜凤先、曹艳荣给付原告邵亚贵所欠欠款本金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杜凤先、曹艳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