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宋新亚李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张志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强,该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宋新亚,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阳区冯桥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申请执行宋新亚、李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新亚、李艳丽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