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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与赤峰磐泰膨润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赤峰磐泰膨润土有限公司(原赤峰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89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喇嘛扎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喇嘛扎子村*组***号。(系村委会副主任)被告:赤峰磐泰膨润土有限公司(原赤峰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喇嘛扎子村。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赤峰磐泰膨润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喇嘛扎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