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罗刚公证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华,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人罗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万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刚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王利华偿还借款3330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利华支付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9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刚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3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