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6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634-2号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国,男,现住镇赉县大屯镇大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70元,两项合计345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