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旭亮申请执行陶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亮,陶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亮,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陶佳,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亮与被执行人陶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874元、执行费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16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