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芬与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芬,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203号原告:袁芬,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华西村5号。法定代表人:SamBoonPengYee。原告袁芬与被告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袁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