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学立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立,李明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10号被告程学立,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明骞,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源市北建昌街。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学立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程学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学立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