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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敖恒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恒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恒飞,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恒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恒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敖恒飞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广东管网工地宿舍,将被害人马某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牌,一台宏基牌)、两部手机、两个煤气灶、三个电饭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8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敖恒飞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恒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敖恒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书,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材料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恒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敖恒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敖恒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敖恒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