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与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谭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谭旭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15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显子岗大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44102。投资者:梁达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波,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毅婷,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沙村工业开发区A区(“坦涌地段”)A13之二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68307E。法定代表人:谭旭坤。被告:谭旭坤,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与被告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迪电器公司”)、谭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毅婷与被告谭旭坤(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支付货款87425.3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谭旭坤对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3月间,原告向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供应电机线。2016年9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对账,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确认截止至对账日尚欠原告货款92425.30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如果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能在2017年春节前付4万元,2017年4月15日前付4万元即可少付12425.30元。被告谭旭坤以及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的谭伟滔均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然而对账后,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付款,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87425.3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货款,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仍拒不支付。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此前免除的货款12425.30元的承诺无效,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应按照实际拖欠的货款金额向原告清偿。经查,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谭旭坤是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的股东,被告谭旭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谭旭坤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87425.30元没有异议,但被告尚有货物未退予原告,对于退货的金额,被告尚未统计。对原告起诉的利息,被告认为可以与原告协商。到庭原、被告围绕诉、辩依法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到庭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8日间,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机线。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201511月止对账明细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146432.38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谭旭坤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201609月止对账明细上金额为92425.30元上签名,确认数目已确认,年前付款4万元,2017年4月15日付款4万元,按以上计划付款,即少付12425元。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87425.30元及利息。另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谭旭坤一人投资成立自然人独资企业即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欠原告货款87425.30元,有被告盖章、签名的《2015年11月止对账明细》《201609月止对账明细》佐证,且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谭旭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谭旭坤是否应对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谭旭坤系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的一人股东,但被告谭旭坤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被告谭旭坤的财产独立于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的财产,因此,被告谭旭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谭旭坤对被告澳美迪电器公司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辩称尚有货物未退予原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87425.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7425.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二、被告谭旭坤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2.82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达强通信电缆厂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澳美迪电器有限公司、谭旭坤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92.8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玮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