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97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建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文亨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杭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建明,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根据(2016)苏04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建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姜建明已于2016年11月29日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上述事实,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诉状、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姜建明已于2016年11月29日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姜建明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