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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腰娥与武汉万众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腰娥,武汉万众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06号原告:徐腰娥,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万众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栋6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智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员工。原告徐腰娥与被告武汉万众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腰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腰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腰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腰娥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