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泰食品有限公司,赵国,刘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8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宏泰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国。被申请人:刘香萍。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泰食品有限公司、赵国、刘香萍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驻地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高国用XXX第X**号,查封期间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程佳橡胶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的房屋一处,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赵国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刘香萍的潍高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