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马善俊、马继成、王延君、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44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银银与被执行人马善俊、马继成、王延君、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5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马善俊、马继成、王延君、张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银银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马善俊、马继成、王延君、张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