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学杰与汝州市纸坊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杰,汝州市纸坊供销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51号原告:张学杰,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系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州市纸坊供销合作社,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刘建涛,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系该社主任。原告张学杰与被告汝州市纸坊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张学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3300元,应退回给原告2650元。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