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勇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勇,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58号原告:龙勇,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欢水,男,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粗大坡村沙子坡组。法定代表人:赵金明。原告龙勇与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龙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