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艳与周兴国、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周兴国,王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005号之一原告:吴艳,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兴国,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秀红,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艳诉被告周兴国、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吴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