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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艳与周兴国、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周兴国,王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005号之一原告:吴艳,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兴国,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秀红,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艳诉被告周兴国、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吴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