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项树彪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树彪,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1313号原告:项树彪,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项启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树彪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树彪、被告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项树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大唐庄村村民,有合法民宅一处。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迁将住宅拆除,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中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2009年10月底,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现在80多月过去了,回迁安置的80平方米、100平方米楼房各1套及车库1个依然无踪影,被告严重违约。自满18个月起,拆迁户集体多次上访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就拆迁协议违约问题进行维权。此外,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成后,大唐庄村范围内先后有四宗土地上市交易,共计建设了29万多平方米的住宅,政府收取了巨额土地出让金,但政府均未安排回迁房建设,县政府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回迁户七年还不能回迁的尴尬局面。我曾两次起诉至密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违约。2016年4月和6月,密云法院和北京市三中院分别一审及二审支持了拆迁户项百利要求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综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共计5000元。大唐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按之前密云法院判决认定的给付违约金标准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7日,项树彪(被拆迁人、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拆迁人、甲方)签订2份《拆迁安置协议(回迁)》,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2间,建筑面积220.96平方米。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路南楼五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二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安置车库20平方米1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大唐庄村委会向项树彪交付五层的80平方米房屋1套,上述协议约定的100平方米房屋1套、二层的80平方米房屋1套、20平方米的车库1个至今未回迁安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树彪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树彪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因大唐庄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流程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致使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大唐庄村委会已违约,项树彪可以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项树彪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情况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项树彪支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2300元。二、驳回原告项树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凤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清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