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丽媛布行与朱铁军、唐菊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丽媛布行,朱铁军,唐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丽媛布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经营者龙丽媛,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铁军,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菊香,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丽媛布行与被执行人朱铁军、唐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丽媛布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铁军、唐菊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笔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