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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民政局诉被告崔增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民政局,崔增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86号原告:呼玛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庆丰,局长。被告:崔增喜,男,49岁,汉族。原告呼玛县民政局诉被告崔增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呼玛县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缴崔增喜违规领取低保金7,358.00元。事实和理由:崔增喜于2009年10月享受低保,2014年12月,因拆迁给了两户楼房一间车库。根据审计报告核算出,其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共违规领取低保金7,358.00元。多次与其沟通,拒不返还。根据《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二项规定,追缴其违规领取低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金)的行为,系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呼玛县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呼玛县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呼玛县民政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于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