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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飞驰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吉林省飞驰数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541号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飞驰数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卓。本院受理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飞驰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