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保民、魏国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李保民,魏国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71号原告: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隆县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华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告:魏国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原告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保民、魏国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北营房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碧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