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红梅与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梅,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号申请执行人沈红梅,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人民路90号。法定代表人黄飞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红梅申请执行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红梅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红梅申请将坐落于个旧市人民路90号房屋的手扶楼梯进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将该手扶楼梯被拆部分全部平顶加固,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愿意承担因质量所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