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石英满、徐阳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石英满,徐阳虎,石英明,万克千,徐阳成,唐培庆,唐培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楚彪,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官田村*组。被告:石英满,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徐阳虎,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石英明,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万克千,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徐阳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唐培庆,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唐培福,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石英满、徐阳虎、石英明、万克千、徐阳成、唐培庆、唐培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已为缓和矛盾促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楚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贾泽升审 判 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赵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