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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与庄兆彦、王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庄兆彦,王长福,杨立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10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良一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0。负责人:胡加广,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子旺,职务:客户经理。被告:庄兆彦,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长福,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杨立广,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与被告庄兆彦、被告王长福、被告杨立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承担。审判员 利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