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723号原告苏某,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告,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原告苏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兆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