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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卓兰古丽、孙秀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兰古丽,孙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兰古丽,女,1956年8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孙秀会,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兰古丽与被执行人孙秀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0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