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与被执行人王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王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被执行人:王喜利,男,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县松树沟邮电支局与被执行人王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肖春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