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某某。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全部履行执行案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受偿并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