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春付与鲁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付,鲁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929号原告:张春付,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民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被告:鲁瑶,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民族,无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张春付与鲁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春付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99元,由张春付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