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回执)(2017)浙0302执360号被拘留人:姓名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性别,年龄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浦洋双乐小区双15幢112室,公民身份号码665167999。被拘留人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负责人:办案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对予以看管。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年月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360号被拘留人:姓名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性别,年龄岁,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浦洋双乐小区双15幢112室。被拘留人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0302执360号被拘留人:姓名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性别,年龄岁,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浦洋双乐小区双15幢112室。被拘留人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7)浙0302执360号公安局:本院执行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温州市瑞昇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给予拘留15日,请贵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执360号拘留决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