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桂英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桂英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桂英,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桂英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桂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桂英在本市暨阳街道花园岭1弄16号经营一家棋牌室,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倪桂英在该棋牌室内组织倪某、胡柳河、吴某等赌博人员,以玩“小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至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共抽头获利7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倪桂英退缴赃款7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倪桂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倪桂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倪桂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倪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倪桂英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桂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桂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桂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桂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退缴在诸暨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