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玲,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玲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本市八里湖杭州路尚海湾小区18栋2单元1704室开设赌场,先后二十余次组织王某、陈某、巴某、罗某、叶某等人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熊玲从赌资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被告人熊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巴某、王某、陈某、叶某、罗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某、扣押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另查明:九江浔阳区司法局人民路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熊玲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麻将机2台、麻将2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