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潘建国与汪眉琴、程毅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建国,汪眉琴,程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潘建国,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眉琴,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毅敏,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再审申请人潘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汪眉琴、程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4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潘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宋建丽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姚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