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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与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548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张宇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临淮岗乡。法定代表人:高俊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与被告霍邱县临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霍邱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