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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小东、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东,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585号案外人:钟绿燕,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王小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鹏,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沈兵,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东申请执行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绿燕以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22幢负1楼54号的车位为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钟绿燕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钟绿燕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钟绿燕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 欢书 记 员  沈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