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龙沐湾雨林海景公馆。法定代表人:王玉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中央东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刘雨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安县龙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及《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慧明审 判 员 王柱进审 判 员 龙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远帆书 记 员 路仪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